做FOB条款出口的出口商,总会涉及到指定货代的问题。所谓指定货是指由国外买家指定货代,由该货代负责帮其安排货物运输。通常指FOB,EXW等运费到付的货物(即运费由国外买家承担的货物)。
为什么做指定货
很多国外采购商出于降低物流成本的考虑,以及享有对货物的控制权,所以绝大多数谈FOB条款,即客户大多会指定一个货代来操作运输过程中的事宜。虽然指定了货代会给出口方省去很多工作中的麻烦,但就是因为客户指定,所以往往会无形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只有处理好与指定货代的合作,才能在获得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得到方便。
指定货操作流程
首先,是由买家指定的货代(以下简称国外代理)发邮件或者通过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其国内的公司或者合作方,告知shipper的联系信息。
其次,国内货代收到shipper的联系信息后,联系shipper询问货物状态,并发送邮件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国外代理。如货物已好,可将预计出运的信息告知对方并询问是否可以安排出运事宜。如使用的国外代理的订舱约号,还要向其索要订舱约号,提交给船公司。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指定货是听收货人的指令,而不是听发货人的,当发货人有任何不符合常规的要求,都必须告知国外代理,在得到国外代理许可后方可安排,否则一律不能接受发货人的要求。尤其是当你第一次操作该发货人的货物的时候,更应该注意,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当得到国外代理的许可指令后,即可安排订舱拖车报关等事宜。当然,长期走货的稳定货物可边订舱边告知对方航次信息。同时,需要问对方,出具何种格式的HBL,通常来说,会是国外代理提供的HBL。
安排货物出运期间,如有任何货物状态更新及遇到何种问题,须及时和国外代理沟通。
货物装船出运后,在提单出具以后,需要向国外代理询问handlingcharge是多少,然后连同MBL,HBL,PSS(profitsharesheet),以及其他清关单证(如代理问你要的情况下)发送给国外代理。
另外,由于同一个国家可能有多个合作的代理,切勿将不同代理之间的货物弄混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尴尬。而如果自己公司在该国有自己的分公司,也不可将分公司信息透露给国外代理,这样会让国外代理感觉你是和他在竞争,影响了今后的合作。
指定货会有何种风险
由于货代出具给发货人的提单是HBL(货代提单)而不是MBL(船公司提单),而HBL并不能真正达到控制货权的目的,因此会造成国外代理“无单放货”,即国外代理在无HBL的情况下,凭借其拥有MBL从船公司处提取货物后放给收货人,造成发货人货款两空的局面。
【案例】无单放货!59569美元货款收不回来!
巴西财政部于2013年5月6日起执行1356号令。该法令对2006年10月2日发布的680号法令部分条款作出修改。根据新规,进口货物清关完毕后,进口方可不凭正本提单提货。巴海关执行的是先清关后提货的程序,之前规定进口方或货代在清关过程中需向海关提供正本提单、正本发票、装箱单等文件。新规出台后,进口方(收货人)或货代需拿正本提单(MB/L),去船公司换取交货单(D/O-DELIVERY ORDER)到海关进行清关,清关完毕后凭海关货物放行证明提货,无需再出示正本提单。
据巴西财政部海关管理司解释,本次条款修改的目的是提高货物清关效率,简化进口程序,不影响正常国际贸易的物权交割。但新政在实施过程中银行、出口企业、货代以及船代都面临不同风险。进口商可在以下未结汇情况下提走货物:1、船东与进口商勾结;2、报关货物被海关外贸系统选择为绿色通道通关。鉴此,提醒广大外贸企业及相关机构高度关注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加强风险防范。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绍兴雪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瑞公司”)为向国外收货人BELL VALLEY DISTRIBUIDOR ALTDA(以下简称BELL公司)交付一批织物,委托奥钠环球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钠公司”)通过海运方式从中国宁波出运一批货物至巴西Navegantes。该票货物的实际价值为77539.43美元,报关价值97237.48美元,国外买家于2018年11月23日向雪瑞公司预付了17970美元货款,剩余59569.43美元未付。
奥钠公司接受了委托,于2019年1月1日签发了编号为OLGM188182的全套正本HouseBL。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雪瑞公司,承运人为奥钠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均为BELL公司;货物为缎纹织物、塔夫绸、迷你衬边,装在编号为SEGU6140950的40尺高柜中,运费预付。雪瑞公司依约向奥钠公司支付了运费,并持有奥钠公司签发的全套正本House BL。
涉案货物实际由阳明海运公司承运,宁波兴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代表实际承运人于同日签发了编号为YMLUB232011080的全套正本OceanBL,Ocean BL载明托运人为奥钠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均为奥钠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CONLINE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运费到付。奥钠公司持有YMLUB232011080的全套正本OceanBL。
2019年2月4日,涉案集装箱在目的港被卸至目的港码头,并在巴西SISCOMEX系统办理了相关登记。2月6日,该集装箱被转移至海关监管仓库并自动锁定。2月8日,涉案集装箱被收货人提走。
雪瑞公司认为:涉案货物被无单放货,奥钠公司的无单放货行为导致雪瑞公司有货款59569.43美元未收回,故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奥钠公司赔偿雪瑞公司货款损失59569.43美元及利息。
奥钠公司认为,货物的确于2019年2月8日在目的港被收货人提走,但:
首先,奥钠公司是根据目的港巴西法律规定将货物交付目的港码头,根据巴西法律已完成承运人义务,承运人责任已终止,因此奥钠公司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其次,奥钠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仍持有全套正本Ocean BL,目的港收货人或者进口人通过巴西外贸系统清关并提取货物,奥钠公司无法控制货物,没有过错;
最后,雪瑞公司未提交其与国外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雪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相应证据支持,应予以确认。同时浙江高院查明,本案实际承运人一方于2019年1月22日在SISCOMEX系统对货物进行了锁定登记,该状况至公证时仍然存在。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奥钠公司作为承运人能否依据《无单放货规定》第七条规定免于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本案货物虽已被无单放货,但奥钠公司已证明货物是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交付给港口当局后,在海关监管仓库被放货,奥钠公司及实际承运人并未同意或协助放货,案涉货物被无单放货并非奥钠公司的责任,故奥钠公司可以依照《无单放货规定》第七条规定,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绍兴雪瑞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出口商与进口商初次合作时,仍需注意无单放货问题,应尽量催促收货人尽早支付货款。
声明:本文来源互联网,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涉及版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联系人:翁先生
手机:86-574-81858113
电话:86-574-81858113
邮箱:thomas@starmaxgroup.com.cn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邦大厦2701